
【中山老两口豪华邮轮游,阿姨次日离世,索赔90万未果】广东中山,74岁阿姨与老伴乘坐豪华邮轮旅行。第二天早上,阿姨开始出现身体不适,肚子疼得不行。但船上设备不足,没法进行诊疗。等船靠岸后,阿姨被送到医院,但为时已晚,阿姨离世了。家属认为邮轮和旅行社都有过错,把他们起诉了,要求赔偿损失90万元,但一审结果却让家属意外。
这一事件发生在2024年,家在广东中山的方阿姨,和老伴在年初就开始商量,打算5月份出去旅游。
当地旅行社给他们推荐了邮轮旅行,特别介绍了的6天5晚日韩联游,说这个线路合理,不但可以去当地游玩,而且还能在船上享受豪华的服务。
白天在岸上游览风光,晚上还能在船上享受梦境一般的体验,这些介绍让方阿姨老两口心里十分的向往。两人对这个行程都非常认可,就报名了。
当时方阿姨已经74岁了,老伴也和她年纪差不多,报名时,按要求,老两口告知了身体状况,方阿姨把自己有慢性的胃病,血压偏高等老年人的基础症状都一一填上。
但对方观察,方阿姨精神头足,行动很利落,就没做过多的担心。并且还安慰方阿姨,表示船非常大,上面有专业的医护员,让她尽管放心玩。
消除了顾虑,老两口就回家准备,满心期待着出发的那天。
转眼来到2024年的5月14号下午,老两口高高兴兴地登船了。但本该愉快地旅行,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意外。
上船后,方阿姨和老伴在安排下,住进了豪华房间,品尝了特色美食,当天玩的也挺开心。
但是没想到,第二天早上6点多,方阿姨身体出现了不适,肚子疼的厉害,体温也升高了,一开始,她以为自己胃疼的老毛病犯了,就没太在意,方阿姨老伴在一旁照顾她。
一个多小时后,情况严重了,方阿姨多次呕吐,身体很虚弱,老伴赶紧找了团里的人。
又把方阿姨带到船上的门诊,最开始,护士说是胃肠炎,给方阿姨用了胃药和开塞露,但没见好转,再通过检查,方阿姨被怀疑是急性肠梗阻,需要尽快手术。
但是船上不具备这样的条件,船医联系了济州岛的医院,等船靠岸就马上把方阿姨送过去。
随后船医给方阿姨用了药,尽量稳定住她的病情。但是这不能解决根本问题,方阿姨的情况没有任何好转,还出现了两次心脏骤停的情况。
等到下午1点多,船靠岸了,2点多方阿姨才被送到抢救室。虽然经过6个多小时的救治,但因为送来的太晚了,方阿姨还是离世了。
本该愉快的行程,没想到第二天老人就没了,方阿姨的家属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,他们把旅行社和船东起诉了,要求他们赔偿90万元的损失。
根据《旅游法》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,旅游经营者组织、接待老年人、未成年人、残疾人等旅游者,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。
对于旅行社和邮轮,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无论在出行前,出行中都要承担。
在出行前,应充分评估老年人的健康状况,对不适合的行程做风险提示 ,若旅行社收取了超龄费,则意味着其承诺提供更高标准的服务,保障责任就相应提升 。
在出行中,应当配备具备基本急救知识的人陪伴,携带必要的急救品,在游客突发意外时,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积极协助救治 。
此外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机场、体育场馆、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、公共场所的经营者、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。
邮轮作为经营场所,应该配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设置紧急救援方案,为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。
方阿姨家属认为,对方在对方阿姨的救治过程中,存在严重过错。
审理中,家属提出,船上大多都是本国游客,但船医讲的都是外语,相互沟通得需要中间人,船医没问清楚方阿姨的病史,家属也没能及时知道方阿姨的病情,严重造成了相互之间沟通和理解的障碍。
因此船上门诊,最开始对方阿姨做误诊了,错误用药,延误了治疗。
还有,当方阿姨病情严重,需要紧急治疗时,船上却不具备这个条件,明知情况紧急,也没有派直升机及时转运,眼看着错过了最佳的救治时间。
对方辩称,船医一直通过中间人与家属保持沟通,而且在诊治过程中,采用了仪器和影像等医疗设施,这些数据都是准确的,语言不通并不影响对方阿姨的诊治。
对启用船上直升机并不是一种强制要求,而且使用直升机的过程也会带来风险,有可能会使方阿姨的情况恶化。
对方认为,在接待方阿姨到最后送往岸上的过程,没有任何错误的地方,已经尽到了义务,不应该承担赔偿。
一审采纳了旅行社和船东的意见,认为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,方阿姨的离世主要是自身健康状况导致的。家属的索赔缺乏事实依据,驳回了家属的请求。
判决,因为方阿姨没有完成行程,旅行社退回部分费用6000余元,船东做出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。
家属不服,提出上述。
现在家属已经提出损伤鉴定请求,希望二审按鉴定结果来划分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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